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办理说明
一、登记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者,邮政企业应当予以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1周内安排投递:
── 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服务人员的通行条件;
── 有公安机关统一编制的门牌号数;
── 已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或接收邮件的场所;
── 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并已办妥手续的。
二、登记手续
(一)新建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应当由单位或者居民住宅的主管部门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联系电话及地点详见附件1)。
(二)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受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新建单位填写“新建单位申请投递表”(详见附件2)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在地面层设置收发室或其他接收邮件场所,制备收发章。
2.居民住宅主管部门填写“住宅楼房申请投递表(邮1431)”(详见附件3)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办理信报箱(群)总门钥匙移交,明确维修办法,并提供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标准地名证明及住宅小区平面图。
3.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受理后,投递部门要对要求投递邮件的用户是否具备条件进行核实,将调查情况在申请投递表相关栏内详细写明后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4.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申请投递表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受理单位(投递部门)。同时,使用“投递邮件通知单”(详见附件4)通知申请单位开始投递邮件时间。
5.新建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的主管部门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时,需交纳一次性注册费50元,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出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附件:1.办理投递登记手续联系电话及地点
2.新建单位申请投递表 -- [下载]
3.住宅楼房申请投递表 -- [下载]
4.投递邮件通知单
|